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6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正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金额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本项目全部货到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 付合同总金额 6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9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两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 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全部剩余合同金额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1).在甲方每次支付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且不负违约责任。
2).本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人工、管理、财务等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
交货地点:******街道边山社区,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货物一次性交付完毕,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址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与乙方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与乙方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与乙方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6)履约验收标准:
与甲方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需完成设备的校准报告以及性能验证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按照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或者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 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采购货物验收单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6). 投标文件作为邀约的一部分,同时视作供货内容依据。
7). 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产品安装地。
8). 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将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逐一验证,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发现有虚假响应者,将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9). 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包含但不限于软件及升级后的软件)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包含但不限于软件及升级后的软件)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按约将货物配送、安装到位,积极响应售后服务。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在质保期内,如有制造质量问题或技术缺陷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乙方在 24 小时内无法修复或需要返厂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整体更换相应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正常开展;在甲方使用的前三个月,同一设备出现第二次质量问题,乙方予以整体全部更换该设备。该项费用均包含在此次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除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5.乙方按照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如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履行售后维护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风险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
6.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并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乙方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8.乙方应保证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9.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派出人员等)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 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人身、 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因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责任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在质保期结束后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严重缺陷以及出现隐蔽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1.根据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甲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12、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若接受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规定,对披露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本项目为固定价格,无成本补偿条款
2、货物在正式交付甲方前发生的各类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该阶段的各类风险。
3、在设备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风险情况,若经判定是因设备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那么相应的风险将由乙方来承担;而若是由于甲方操作方面出现失误从而引发风险的,双方则应依据风险的具体情况秉持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